时间:2021年05月21日 16:36:00 中财网 原标题:股份:关于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股份: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16:36:00 中财网
原标题:股份:关于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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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
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
20
20
年
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
(深圳)
律师事务所
(
以
下简称
“
本所
”
)
接受
深圳市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的委托,委派
胡燕华
律师
、
张倩
律
师
出
席了公司
20
20
年
度
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
相关法律、法规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
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以及《深圳市
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见证。在本所律
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
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
上述
,本所律师
对
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
五
届董事会
第
二
次会议
决议召集,召开本次
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
2
1
年
4
月
30
日进行了公告
,会议通知中包
括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
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
21
年
5
月
21
日(星期
五
)
14
:
3
0
在
深
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
A
栋
2
楼公
司
会议室
召开,除现场会议
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
1
年
5
月
21
日
9
:
15
-
9
:
25
、
9
:
30
-
11
:
30
及
13
:
0
0
-
15
: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
1
年
5
月
21
日
9
:
1
5
-
15
: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
董事
长
蓝
继晓
主持。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
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总共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8
8
,
650
,
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
6.
4
842
%
(四舍五
入保留
四
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
8
,
650
,
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
6.
4
842
%
(四舍五入保留
四
位小数)
。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及股东
代理人共
0
人
,
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
,
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
证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
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
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
法
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表
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9
项,具体
议案和表
决情况如下
:
1.
《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赞成
8
8
,
650
,
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10
%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2
.
《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赞成
8
8
,
650
,
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10
%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3
.
《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赞成
8
8
,
650
,
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1
00
%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4
.
《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赞成
8
8
,
650
,
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10
%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5
.
《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赞成
8
8
,
650
,
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10
%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6
.
《
关于确认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
2021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
赞成
8
8
,
650
,
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10
%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7
.
《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
赞成
8
8
,
650
,
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10
%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8
.
《
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赞成
8
8
,
650
,
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10
%
;反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9
《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赞成
8
8
,
650
,
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10
%
;反
对
0
股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
内容
进行修改的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
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
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
、
召集人和
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