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_

股份: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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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22:21:04 中财网   原标题:股份:关于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22:21:04 中财网

  原标题:股份:关于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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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

  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

  20

  2

  1

  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

  (深圳)

  律师事务所

  (

  以

  下简称

  “

  本所

  ”

  )

  接受

  深圳市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的委托,委派

  刘问

  律师

  、

  胡燕华

  律

  师

  出

  席了公司

  20

  2

  1

  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

  相关法律、法规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以及《深圳

  市

  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见证。在本所律

  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

  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

  上述

  ,本所律师

  对

  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

  五

  届董事会

  第

  五

  次会议

  决议召集,召开本次

  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

  2

  1

  年

  10

  月

  28

  日进行了公告

  ,会议通知中包

  括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

  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

  2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

  五

  )

  14

  :

  3

  0

  在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

  A

  栋

  2

  楼公

  司

  会议室

  召开,除现场会

  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

  1

  年

  11

  月

  12

  日

  9

  :

  15

  -

  9

  :

  25

  、

  9

  :

  30

  -

  11

  :

  30

  及

  13

  :

  0

  0

  -

  15

  :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

  1

  年

  11

  月

  12

  日

  9

  :

  1

  5

  -

  15

  :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

  董事

  长

  蓝继晓

  主持。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

  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总共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8

  8

  ,

  67

  ,

  849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

  6.5051

  %

  (四舍五

  入保留

  四

  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8

  ,

  67

  ,

  249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

  6.50

  46

  %

  (四舍五入保留

  四

  位小数)

  。

  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及股东

  代理人共

  1

  人

  ,

  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

  00

  股

  ,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

  %

  (四舍五入保留

  四

  位小数)

  。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则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

  证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

  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

  的

  表决结果

  。

  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

  法

  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表

  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2

  项,具体

  议案和表

  决情况如下

  :

  1.

  《

  关于聘用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赞成

  88,67,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9

  9.93

  %

  ;反

  对

  6

  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0

  .07

  %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2

  .

  《

  关于修订

  的议案

  》

  赞成

  88,67,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9

  9.9

  993

  %

  ;反

  对

  6

  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比

  例

  0

  .07

  %

  ;

  弃权

  0

  股

  。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

  通过

  。

  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

  内容

  进行修改的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

  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

  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

  、

  召集人和

  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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