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螳 螂(00208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_

金 螳 螂(00208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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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21:10:49 中财网   原标题:金 螳 螂: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1

金 螳 螂(00208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金 螳 螂(00208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21:10:49 中财网

  原标题:金 螳 螂: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1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2-031

  苏州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年 6月 2日发出通知,并于 2022年 6月 22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2年 6月 2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2022年6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2年 6月 22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汉林先生主持。因疫情防控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 26人,代表股份 1,401,853,228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股份总数”)2,644,406,237股的 53.012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 3人,代表股份

  1,306,175,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3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人,代表股份 95,677,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81%。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 23人,代表股份 95,677,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81%。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26,937,452股,占公司总股份 1.01%,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积投票制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王汉林先生、张新宏先生、朱明先生、唐英杰先生、施国平先生、李配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王汉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221,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46,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498%。

  1.02选举张新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0,484,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309,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94%。

  1.03选举朱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8,95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82,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35%。

  1.04选举唐英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0,484,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309,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94%。

  1.05选举施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0,484,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309,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94%。

  1.06选举李配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0,484,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309,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94%。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积投票制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朱雪珍女士、赵增耀先生、殷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朱雪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48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308,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41%。

  2.02选举赵增耀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47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298,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38%。

  2.03选举殷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483,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30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6%。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积投票制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钱萍女士、方文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卫中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钱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0,654,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47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76%。

  3.02选举方文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020,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844,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229%。

  4、审议《关于提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535,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3%;反对3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360,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79%;反对31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670,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18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494,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6%;反对18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居兆律师、王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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