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搭建“101店庆暨美食节”舞台工程而引起的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大奇天下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众联
店庆舞台工程起纠纷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搭建“101店庆暨美食节”舞台工程而引起的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大奇天下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众联百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4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101店庆暨美食节”舞台搭建及火锅展览工程,工程造价3.1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当日被告支付原告方1.55万元,工程结束后被告应在8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1.55万元。此后,被告又对展板、配电箱等内容作了增加,造价5696元。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未付清余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自己认可与原告所签协议及其报价单,由于协议中约定被告方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现原告所述增项并无被告方确认且被告方亦未见到,而原告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搭建工作,致使被告方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无法按设计方案顺利验收,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万元。